常识么么哒:古代赋税征收制度(二)

常识么么哒:古代赋税征收制度(二)

2017-09-28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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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两税法制:唐朝中期杨炎改革时的封建赋税制度。其实施前提是封建经济发展,土地买卖兼并严重,政府可直接支配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占有关系和经营方式发生决定性变化,规定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按土地和财产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制的实行,统一了唐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新发展,扩大了纳税面,“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开始改变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进步。两税法也有某些弊端,如对资产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商业与农业负担不均等,而且在实行后期有大地主千方百计隐瞒财产,转嫁赋税而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2)募役法制和方田均税法制:北宋王安石变法时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募役法制规定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实质上是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制规定按重新丈量后的土地多少以及肥瘠程度收取赋税,实质上是按亩纳税。募役法制和方田均税法制的实行,有利于减轻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从而有利于稳定北宋王朝的封建统治。 (3)一条鞭法制:明后期张居正变法时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其实施前提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重大发展,特点在于将原来田赋、徭役和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征收。一条鞭法制的实行,特别是纳银代役的规定,利于减轻农民负担,表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从而成为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4)摊丁入亩制与地丁银制:清初封建赋税制度。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地丁银。从一条鞭法制到摊丁入亩制与地丁银制,由仍征收人头税转向废除丁税,由赋役征银转向银两完税,表明汉唐以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积极活跃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