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第一,并不以行政相对方有违法行为为前提,目的往往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因此具有预防性而不具有制裁性;
第二,具有暂时性,当危害不足以发生,证据不致被损毁时,强制措施也就解除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