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被烫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日前,在上海工作的小刘,在工作单位拿著杯子准备冲泡奶粉,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医生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认定小刘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小刘的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有关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
公司再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但得到同样的答案。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