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2018-01-04    04'10''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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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医锤定音为患者分享两种常见的医疗赔偿责任,分别是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和医院医疗产品、所输血液致人损害这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例如:病情、诊疗方案、预后及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等,让患者经过考虑后对医务人员所做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决定。 一般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如果需要实施手术、做特殊检查和治疗要向患者说明存在的风险和可替代的医疗方案,同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如果当时不便向患者说明也要告知其亲属并取得亲属的书面同意。若院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若想申请此种赔偿,患者朋友们一定要注意院方的行为已经对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这个损害结果是已经存在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时患者生命垂危,情况十分紧急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此时只要院方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特殊情况院方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并没有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在这里小编为大家介绍几种情况紧急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形供大家参考: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 第二个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医疗产品及血液造成损害后的赔偿义务机构。此种损害是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损害,遇到这种情况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里很多患者朋友都会担心一个问题,就是在证明过程中可能因为对医疗知识的认识有所欠缺,对医疗器械、药物配伍及其他比较专业的环节很陌生,再加上医疗行为大多是在诸如诊疗室、手术室等密闭环境中进行的,要证明院方在器械使用、消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非常困难的,这样一来患者想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院方行为直接导致的就很难了。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国家出台法律声明患者遇到上述情况,院方如果主张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应当由院方对自己的某些专业行为进行证明,而不用患者朋友们去证明对方行为有过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患者的证明难度,这对患者朋友们来讲无疑是一个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