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你身上的真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么?

发生在你身上的真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么?

2018-02-09    03'29''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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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是不是只要纠纷对象是医生那就一定是这种纠纷呢?精神损害抚恤金是不是只要造成损害侵权方就必须赔偿呢? 患者李某左脚踝生了一颗小疮后发痒,到镇远县某中心卫生院求医,医生方某约李某去其家中诊治。经过最后一次治疗后,李某左脚踝发热红肿并剧烈疼痛,不能行走。此后李某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镇远县某中心卫生院接受治疗,后再转入某县人民医院、岑巩县某骨科医院、贵州某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踝骨软组织重度感染发炎”,可致骨髓病变和截肢。经治疗,李某的病情基本好转。李某认为所有的不良后果都是方医生的行为导致的,不仅让自己的身体承受痛苦而且使自己的精神长期受到损害,于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损害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患者李某脚部感染的后果是医生在家里的诊疗行为造成的,并非在医疗机构里,因此双方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只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 2.精神损害抚恤金的申请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受害者申请精神损害抚恤金的,损害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如果后果不够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不会支持抚恤金的申请。经过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所以他没有申请精神损害抚抚恤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