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办?

患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办?

2018-03-02    03'11''

主播: 医锤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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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对于一审或二审生效判决不是很满意,有些患者直接撤回原诉又基于原诉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此时就出现了之前我们提到的重复起诉的问题,浪费患者的财力和时间。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患者们到底应该走哪个程序呢?今天我们主要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祝福大家元宵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