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也能出错?————2013年6月,王先生夫妇家族经营的快捷酒店被划入征收范围,该经营性用房面积1100平方米,征收方给出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
补偿安置条件为:一层80平米店面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补偿,且楼层位于三层以上。王先生夫妇则希望按照经营现状给予1:1面积补偿,另外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律师代理案件后,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复议时,发现其存在重大问题,因为征收公告开头写明的征收依据是5号《征收协议》,而在结尾标明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的依据则是4号《征收协议》。
zf征收公告前后不一致,到底是一时之过还是重大的问题呢?请看本期————《粗心大意的征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