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讲义》(511)
清 · 宋龙渊
不争章第六十八(7/8)
● 是谓用人之力。
不争之德,不但具四德之妙义,又云是谓用人之力。看此经旨,又深入一步,亦是重明上四句之义。
细想天下之用人者,惟知以尊大自高,不知以虚心自下。所以自高者,不得其人;自大者,不得其力。虽欲求用人,而多不为我用矣。
惟不争之德,不自武,必能用人之武;不自怒,必能用人之怒;不与人,必能使人与我;不上人,必能使人乐效于我。用人之力,则我不劳,而事无不就;用人之力,则人力皆为我力,而用之不穷。文中言“是谓用人之力“,盖是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