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蔚然成风,使得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成为可能。然而,PPP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对企业资质的要求也较高。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单独投标PPP项目存在难度,或许联合体投标能够弥补中小企业小、弱、散的缺点。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均明确,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与单独投标相比,联合体投标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分散、降低企业风险,让民营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加入到PPP的潮流中。
但在一些PPP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里,却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对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利的。笔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选取了2016年6月1日-10月31日所有14则关于污水处理厂工程PPP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其中仅有6则公告表示接受联合体投标,而8则公告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为何联合体投标不被青睐
招标人为什么不喜欢联合体投标?可能的原因有三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都只涉及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的资格及联合体资质的确定等,而关于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和招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之后的责任划分等缺乏详细规定。
二是联合体成员管理复杂,彼此间易产生矛盾。联合体涉及多家企业,虽然一般由牵头单位负责,但彼此不配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上传下达方面耗时长,协调难度较大。另外,由于参加联合体的各企业在企业文化、资金实力、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彼此间存在争议,尤其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上会产生较大分歧。
三是易影响项目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当前,PPP项目一般工程规模较大,涉及专业领域广,要完成整体项目,需联合体各方通力合作,工程进度无缝衔接。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理念、技术等的不同,结果可能与招标人的意愿相左,造成工程整体或局部的不和谐。
虽然联合体能够分散、降低企业风险,但上述一些原因可能导致联合体在后期执行中面临较大风险。且招标人与联合体在前期协商时也比与一家供应商协商成本要高,因此,多数招标人对联合体投标能不采纳就不采纳。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法但不可随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仅规定了反对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但未规定招标人是否有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完全合法,只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即可。但笔者认为,还应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原因,以约束其随意性。
“国企+民企”联合体投标,助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多重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因此,在PPP蛋糕做大做强的同时,还应兼顾各方利益,考虑社会效益。在PPP项目投标中,应发挥联合体“以大带小”“以老带新”,扶植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拒绝联合体投标,或联合体“强强联合”,可能导致中小企业退出PPP潮流。推行PPP模式,是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实现市场的集中化,还是借此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仍需决策者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