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饭店吃饭经常会遇到最低消费的规定,10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11月1日起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
听到这个新闻,力哥哈哈一笑,根本没用。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早就明确了餐厅不得设立最低消费,但有几个人会为了这点小事去打官司呢?
更何况这次出台的办法根本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实施处罚,顾客遇到最低消费情况也不知道向谁投诉找谁维权。
退一万步说,就算饭店真执行了这项规定,难道就不会通过收取服务费、茶位费、洗杯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来代替吗?就算这些费用都被禁止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难道就不会通过提高菜价来转嫁成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