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期    法律对保险经营的保障

第587期 法律对保险经营的保障

2019-07-03    07'24''

主播: 老秋聊保险 刘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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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6月,点赞保险业!这3种保险放心买,监管和法律保护你! 老秋聊保险 第587期 2019-07-03 对于已经买过保险和正准备买、或者还在犹豫要不要买保险的人来说,最怕的不过是: “保险公司没钱赔付怎么办?” “保险公司破产了、没了怎么办?” 6月7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这样一则消息给已经买过保险和正准备买、或者还在犹豫要不要买保险的人吃了颗定心丸: 新闻指出,日前,银保监会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认为,经过多措并举、集中治理,保险业转型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保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一季度保险业运行平稳,杠杆率稳中有降,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高位运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稳定向好。 看到没?放心买保险,监管和法律会保护你! 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各种意外、疾病、身故、大型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其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 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更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而且,即便真的到了最坏的地步,被保险人的权益也会被保护: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为什么保险一定要买?还因为它真的已人人离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