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