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三秋”生产暨秸杆禁烧工作的
通 告
全乡广大干群们:
为确保我乡“三秋”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全乡不着一把火、不烧毁一棵树、不发生一场火灾、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公路和乡村主要道路上打场晒粮,一经发现依据《交通安全法》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秸秆必须粉碎还田,不还田的秸秆严禁堆放在田间、地头、沟渠和村内,违者罚款500元。
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凡焚烧秸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治安处罚条例》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于焚烧秸杆的农户,处以2000元罚款、拘留15天;焚烧秸杆烧毁树木的,依据《森林法》规定烧毁一棵树罚款500元。
四、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不要玩火。若发现小孩、精神病人、智障患者玩火、造成火灾的,一律追究其父母和监护人的责任,并罚款2000元。
五、对故意点燃他人秸秆,或者点燃他人秸秆拾玉米者,一旦发现立即拘留。
六、乡设立举报专线电话,电话:5784101 派出所电话:5784002。凡举报一起焚烧秸秆或毁林事件,一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张明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