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期:【股权与婚姻】股东把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妻子不知情,

第64期:【股权与婚姻】股东把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妻子不知情,

2019-10-06    10'29''

主播: 李律说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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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案例1:A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有25%的股权,股权是婚后取得的。A把股权转让给了朋友C,转让价格是1000万元,经过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来A的妻子知道了,认为转让价格太便宜,不同意。A也表示愿意退回全部转让款,把股权还给A。 请问:A和C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A或妻子有权申请撤销吗? 案例2:A、B是夫妻,都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75%的股权,公司是婚后成立的。B是妻子,生子后在家看孩子,把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A,退出公司经营。后来A有外遇,B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股权。开庭时A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B已经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了A的父亲C,时间是B起诉离婚前后。 请问:A和C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B有权申请撤销吗? 答案:案例1中的股权转让有效,不能撤销;案例2中的股权转让无效,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解析:这两个案例中的股权都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为什么结果却完全不同?这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交叉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一)夫或妻因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不是因为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法律规定里面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家事代理权、善意取得。 家事代理权是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为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理。超过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需要协商一致。 出售股权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因此夫或妻无权一方单独处理。这时候又引出了善意取得的概念。 第三人在购买股权的时候,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调查原股东的婚姻状况,事实上在没有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你想去查一个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 因此如果第三人购买股权时,是善意的,不存在和原股东恶意串通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是有效的。 善意具体表现在:1、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且股权转让的价格比较合理,没有明显偏低;2、第三人不知道原股东无权处分。 而第二个案例就不同了,A和他的父亲明显恶意串通,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股权,法律上推定A的父亲不可能不知道A和B正在闹离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B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离婚官司暂时中止审理,等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有股权方面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公众号“李律说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