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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主题:八方听友与律师为教师韦根广指路
前两天,彩虹的《老实人韦根广老师很委屈》和《老实人韦根广老师心里苦》节目播出后,很多听友都非常关心,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家可以点开音频收听有关留言。彩虹还专门向两位律师进行了采访。以下是律师的观点: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游:
1、案发当时是具体什么情况,只有当事人清楚,但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相关的证据。在一般案件当中,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上的事实。我们也注意到,证据一般是东西或资料,证据自己不能说出事实,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根据一般的常识、生活情理和良心作出事实判断——得出法律上的事实。
2、有纠纷,协商未果,最好还是走法律途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尽管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但也是非常常见而且成熟的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能够定纷止争。相信会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3、从本案当事人老师韦根广的描述(假设说的内容都是真的),学生及其家长主张成立的可能性不高。侵权案件,一般需要:受伤事实+伤害行为+两者之间的法律上因果关系,尚不知道对方现在手上证据情况如何,单从目前看,我个人认为该种因果关系的连接较为薄弱,侵权行为成立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不高。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珊珊律师:
我们常说“凡事要讲证据”,如果孩子的家长起诉这位老师,那么那位家长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老师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事情的经过有很多人在场,所以可以还原事情真相,我们又有发达的科学医疗,可以诊断孩子的病与老师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记者阐述,这位老师完全不用担心败诉。但是,现代发达的社交网络让信息的传播变得非常便捷、低成本、随意,而某些时候为了博人眼球,传播者会篡改事实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这个事件中给老师造成最大困扰的,不是潜在的诉讼,而正是网络的不实消息。最近几年发生了很多类似的利用网络宣传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等事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所以这位老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对韦根广的中肯建议:
李珊珊律师认为,根广老师当然有权利按照原来的教学计划去上班,无视家长的阻挠。但是我们仔细想想生活中很多时候不是按照“法”或者说“理”来行事,而是按照“情”来行事。家长到学校闹事,学校让老师暂时不要上班,是为了避免双方的直接冲突,同时又照常支付工资,考虑到了老师的损失。作为老师为妥善解决这件事情,可以配合学校的决定,避开与家长私下的直接冲突。这是一种妥协,是百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求安分的心理,不是软弱,更不是畏罪逃避。但事情总要解决,老师总不能无限期的停职在家。老师去上班,如果家长闹事影响教学,可以报警处理。家长四处散播谣言侵犯老师名誉权的,老师可以直接起诉家长,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老师的夫人不能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因为家长侵害的是老师的名誉权,而不是老师夫人的名誉权,老师的夫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做伪证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老师是否要去看望学生,完全由其自愿,不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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