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微观《汽车销售新规颁布,4S店授权销售单一体制终结!》

财经微观《汽车销售新规颁布,4S店授权销售单一体制终结!》

2017-04-27    04'15''

主播: 壹家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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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日前,商务部在其网站公布了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汽车销售主体、销售行为、市场秩序、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新《办法》最大的突破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并对汽车销售主体、销售行为、市场秩序、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行说明。 此前,2005年商务部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迅猛发展,老《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已经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其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弊端也逐渐显露。 新《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销售汽车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新政下,可靠的产品和配件质量、规范的管理和流程等优势能否延续,也是流通领域经营者能够赢得消费者的关键。 新《办法》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对于销售市场秩序的规定,对于厂家和经销商关系的良性发展有益。 在厂商关系方面,新《办法》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新《办法》第19条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授权期限从一般不得低于三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五年,一改12年前“一年一次”授权的规定。这样看来,授权期限被拉长,有利于经销商可持续发展。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同时,新《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办法》的出台,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也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地区消费潜力。 本期的话题就到这里,如果想参与话题讨论请留言给我们!另外别忘了转发推荐哦,把财经观点传递给你身边的每一个人!我们下期再见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