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评《资治通鉴》(93)【7.1.3 汉记•文帝 7/11】

张评《资治通鉴》(93)【7.1.3 汉记•文帝 7/11】

2022-08-10    06'48''

主播: 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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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张居正讲评《资治通鉴》(93)【7.1. 汉纪】 【3. 文帝 7/11】 ◆ 卷之七 《1. 汉纪》 ▲ 【3. 文帝 7/11】 【原文】(12) 十年,将军薄昭杀汉使者。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直解】(12) 引分,即引决,是自尽的意思。文帝十年,将军薄昭,乃薄太后之弟,文帝之母舅也,尝恃宠而骄,擅杀朝廷差遣的使臣,法该抵死。文帝以母后之故,不忍教他受戮于市曹,乃使公卿大臣都到他家饮酒,与之诀别。欲令薄昭自家引罪,晓得该死,寻个自尽便了。薄昭恃在外戚,还望文帝赦他,却不肯就死。文帝又使群臣都穿了孝服,往他家哭之。薄昭然后知帝意必不肯赦,乃不得已而自杀。看文帝处这件事,甚是刚断,又且从容。内不伤母后之意,外必伸朝廷之法,可谓得情法之中矣。然犹有未尽者,恨不能防之于早。古语说:“婴儿之患,常伤于饱;贵臣之患,常伤于宠。”故人君之待外戚,其裁抑之者,乃所以保全之也。文帝不早为薄昭置贤师傅,而使之典兵干政,至于骄而犯法,恩不能庇,悔将何及哉?然后知向之所以过宠之者,适足以杀之而已矣。后世人主爱厚外戚,而欲长保其富贵者,当鉴于斯。 【原文】(13)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tí yíng)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由yóu)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天子怜悲其意,诏除肉刑。 【直解】(13) 诏狱,即今锦衣卫镇抚司狱也。逮,是押送罪人。肉刑,是割体断趾之刑。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被提至长安,系诏狱。淳于意无子,止生五女。其少女缇萦,伤父之陷于刑罪,无与辩理,乃随父到长安,上书奏说:“妾父在齐中做官,齐中之人都称其清廉平恕。今不幸而误陷于罪,坐法当刑。妾伤夫已死之人,不可再生,受刑身毁,不能再续,纵有悔悟之心,要更改前非,从新行好,而形体已毁,自新无路,岂不可惜?然法有赎罪之例,而妾父做官素清廉,又无以为赎罪之资,妾情愿收没入官为奴,以赎父刑罪,使得以改过自新。”文帝览缇萦所奏,悲怜其情意之苦,又有感于其言,而知肉刑之惨刻如此也,乃下诏除去肉刑之法,以笞(chī)代之。夫文帝除肉刑,可谓至仁,及其用法,虽亲无赦,似又有不专于仁者,何也?盖立法贵宽,不可无好生之意;而行法贵断,不可有姑息之心。仁义并行,宽猛互用,治天下之大法如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