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也。男在女上,男動乎外,女順乎內,人理之常,故曰恒。又見彖辭,皆恒之義也。《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恒。」言夫婦偕老,終身不變者也。蓋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乃男女交感之義;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乃夫婦居室之常。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當謹嚴,所以次哉。
恒,亨,无咎,利貞,利有攸往。
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无咎也。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為有咎矣。如君子恒于善,故无咎;小人恒于惡,焉得无咎。然恒亨而後无咎,何也?蓋恒必利于正,若不正,豈能恒?如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橫乎四海,如此正,方得恒,故利貞。恒必利有攸往,達之家邦,萬古不窮,如孝施之後世而無朝夕,方謂之恒,如不可攸往,不謂之恒矣。利貞,不易之恒也。恒之利者也,利有攸往,不已之恒也,亦恒之利者也,故恒必兩利。〔恒字《廣韻.玉篇》皆有下一畫,獨《易經》無下一畫,與无字同,不同各經無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