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礼记》学**************************************************记下第二十一》第5节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之丧,既殡而从政。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 焉,何常声之有?”
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凡弁绖,其衰侈袂。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 不绝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