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22  论作为社会总资材一个特殊部门的货币(下)

《国富论》22 论作为社会总资材一个特殊部门的货币(下)

2017-07-24    60'00''

主播: 东风玉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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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感谢收听,期待你对本期节目的评论留言哦~假设爱丁堡商人A向伦敦商人B开出限期两月的汇票,要B付银若干。伦敦商人B并未欠爱丁堡商人A的钱。他所以愿意承兑A的汇票,是因为两方协商好在付款期限未到以前,B也可向A开出一张数额相等的汇票,此外加上利息与佣钱,期限也为两月。在两个月的限期未满以前,B向A开出一张汇票,A又在新汇票期满以前再向B出第二次汇票。在第二次汇票未到期以前,B再照样向A开出汇票,都以两个月为期,这样循环下去,可连续至于数月甚至数年。不过B向A开出的一切汇票累积下来的利息佣钱都要算入其中。利息照例为每年5%,佣钱每次至少0.5%。如果每年来往6次,佣钱就要加6倍;所以靠这种办法筹款的A,每年付出的代价就至少要在8%以上。如果佣钱高涨,或对以前汇票的利息和佣钱不得不支付复利,那么代价就更为高昂。这就是所谓循环出票筹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