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狱司是刑部的内部机构,不仅管辖刑部监狱,还管辖都察院、大理寺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除诏狱外,司狱司管辖上述的中央“六监”。二者区别是,提牢厅管囚犯,司狱司管监狱。
1500年,29岁的王守仁授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当年七月至九月,刑部重修了提牢厅和司狱司,先生来提督狱事,应狱吏所请写本文,充分赞扬了时为刑部四川司主事刘琏治狱有方和秉公执法的精神。
原文收录于《全集》中册卷二十九续编四第一一六八页。
原典
庚申(1500)
弘治庚申(1500)七月,重修提牢厅工毕。又两越月,而司狱司成,于是余姚王守仁适以次来提督狱事,六监之吏皆来言曰:“惟兹厅若司建自正统☆,破敝倾圮(pǐ)☆且二十年。其卑浅隘陋,则草创之制无尤焉矣。是亦岂惟无以凛观瞻而严法制,将治事者风雨霜雪之不免,又何暇于职务之举而奸细之防哉?然兹部之制,修废补败,有主事一人以专其事,又坏不理,吾侪(chái)小人,无得而知之者。独惟拓隘以广,易朽以坚,则自吾刘公实始有是。吾侪目睹其成,而身享其逸,刘公之功不敢忘也。”
又曰:“六监之囚,其罪大恶极,何所不有,作孽造奸,吏数逢其殃,而民徒益其死。独禁防之不密哉?亦其间容有以生其心。自吾刘公,始出己意,创为木闲,令不苛而密,奸不弭而消,桎梏(zhì gù)可弛,缧绁(léi xiè)☆可无,吾侪得以安枕无事,而囚亦或免于法外之诛。则刘公之功,于是为大。小人事微而谋窒(zhì),无能为也。敢以布于执事☆,实重图之。”
于是守仁既无以御其情,又与刘公为同僚,嫌(xián)于私相美誉也,乃谓之曰:“吾为尔记尔所言,书刘公之名姓,使承刘公之后者,益修刘公之职。继尔辈而居此者,亦无忘刘公之功。则于尔心其亦已矣。”
皆应曰:“是小人之愿也。”
遂记之曰:刘君名琏,字廷美,江西鄱阳人也。由弘治癸丑(1493)进士,今为刑部四川司主事云。弘治庚申十月十九日。
注释
正统:明朝第六位皇帝明英宗朱祁镇登基后的年号,前后共十四年(1436-1449),正统十四年九月英宗于土木堡之变中被俘,明代宗即位改元景泰。
☆圮:毁坏,坍塌。
☆缧绁:捆绑犯人的绳索。
☆执事:指管事的人。用于对对方的敬称,可译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