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要本期节目是“性别与社会”系列之性骚扰。这个五一假期,文化行业知名编剧史航的性骚扰事件以“沉默而震耳欲聋”的方式进入了公众视线。2018年MeToo运动后,当全球性性骚扰案被揭发出来后,很多女性终于能够确认曾经的被骚扰,也使得我们有机会讨论这个被刻意规避的话题。史航性骚扰事件的主要受害人小默也通过微博“小作文”选择不再沉默,性骚扰究竟如何界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沉默的女性?这次事件为什么值得我们讨论?本期,江江和美羊羊聚焦职场性骚扰,以【沉默】为切入点,从社会学和性别的角度和你一起学习说不的勇气。内容剧透 1. 史航性骚扰事件的回溯 2. 性骚扰,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女性权益如何保障? 3.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如何界定? 4. 职场性骚扰的特点是什么?为什么难以界定? 5. 性骚扰背后的原因? 6. 权利不对等背后的“同意”是真的同意吗? 7. 为什么被骚扰的女性很难说出口? 8. 性骚扰事件,为什么一个人发声之后,其他人才敢说话? 9. 受害者有过失吗? 10. 女性面对性骚扰该怎么做?知识拓展 性骚扰的法律界定: 2019年1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可以作为独立案由发起诉讼。而在那以前,如果你遭遇了性骚扰,只能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特殊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对施害人发起诉讼。 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只有三部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 (一)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提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二)202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提到了性骚扰,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 (三)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做出了与性骚扰相关的规定。这几条规定都沿用自《民法典》,但具体规定上有所延伸,指出了“性骚扰”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 性骚扰事件的构成要件: 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施害人的行为中只要有性含义,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第三,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