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应该属于谁?

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应该属于谁?

2017-10-19    09'12''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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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此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婚前,邓某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简称1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5个多月后,邓某与郝某结婚。 结婚后过了1个多月,邓某又全款买了一套房(简称住房2),仅登记在自己名下。 在6年后的结婚纪念日后一天,法院判决准予俩人离婚。1住房和2住房都归邓某所有。 离婚后,郝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郝某认可1住房系被告邓某的个人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共计100800元,邓某应支付自己一半的按揭款。 2、2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本案争议与解决 郝某要求邓某支付1住房的一半按揭贷款(50400元)是没毛病的。但是2住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 1、《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郝某有权要求邓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2、庭审中,邓某为了证明2住房是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该住房是个人财产,举示其名下银行帐号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进账单第一联(代贷方传票)及其母亲罗某名下的账户明细等证据。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邓某能够证明2住房的购买款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郝某没有举证证明2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郝某要求共同分割2住房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