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概念,根据婚姻法17、18条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买房的先后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婚后购房,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哪怕对方没有出过一分钱,也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哟!
在绝大多数购房者看来,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但是,其实不是的。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随着时代的发展,“牵手了,就是一辈子”的爱情越来越少,有些人在婚房买好之后,房本上也有名字了,不想结婚了。还有就是骗婚的情况,这样能得到房产吗?
来看一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2010年前后二人分手。2011年初何某准备将该房出卖购置其他房产,但房产证上却有顾某的名字,辗转联系上顾某后顾某却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由要求分得售房款的一半,否则就不同意何某卖房子。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案件焦点
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是否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法院观点
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信任,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
《民法通则》第 62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贷均未出资,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
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银行贷款 21 万元支付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 30 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
何某在 2011 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何某 2012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判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
因此,根据法院审判实践,一方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愿望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与恋爱对方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另一方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的,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一生一世一双人”并不是现代人的唯一婚姻形式。最后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要面对“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那么准夫妻买房还要要注意什么呢?
如果房子登记在准夫妻双方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出资份额分割。因此,购房时,不要忘记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个约定公证。
恋爱时两人你好我好,可能不在意谁出多少钱这样的问题,但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两人谈崩,再来搞财产分割,就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大多数准夫妻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不同,有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最后难以认定两人的出资情况,就容易引起矛盾。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是两个人合买(即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上是否是两人名字),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也出钱了,那么分手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返还女方钱财。这里有个前提,即女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没有证据,也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