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形态篇Part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形态篇Part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2017-12-11    10'00''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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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张先生和李先生听了律师的讲解,觉得公司是最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那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条件?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因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财产,这样既能满足规模化经营的资金和人员需要,也可实现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分离,所以,是应用最广泛的企业形式之一。 律师支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23条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股东,成立的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 关于注册资本数额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不再对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及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进行强制要求,股东也无须在公司注册时就将全部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可以先进行认缴。公司的注册资金、各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方式,都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但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的这一变化,被很多人简称为 “一元公司”注册成为事实。但实际上,到底要确定多少注册资本数额,投资者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谨慎选择,不符合自身需要的“一元”公司或“亿元”公司,都会带来无穷隐患。 虽然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但注册资本数额过少,仍可能会影响交易对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信心。过少的注册资金,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实际运营。 反之,有些投资者认为,既然是认缴,那么就将出资期限尽量延长,注册资本数额可以尽可能地高,这样既不会有立即出资的压力,企业在外界看来也规模巨大,“资本雄厚”岂不更好?同样,这样的认识也是错误的。首先,将出资实缴到位,是股东最根本的义务,期限延长,并不是免除出资义务。股东仍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考虑溢价空间,注册资本金数额过高,也可能会给后期公司融资带来一定障碍。最后,相比增资,减资有更多的程序要求,如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告期,耗时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