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企图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逃避自己的责任。特别是工伤赔偿问题,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容易发生劳动纠纷。日前,福建省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2014年3月,仙游枫亭的杨某在福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4月19日上午,杨某在车间预备工作时,右踝不慎被倾倒的钢梁压伤,在医院住院49天。之后,杨某又住院13天进行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2818元;医嘱其仍需再次手术治疗,再次手术费用为2万元。
经鉴定,杨某所伤害性质已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伤残七级,无法继续上班。此间,该公司只支付了杨某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015年6月18日,杨某向仙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费用、被拖欠的工资及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仙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8503元;驳回杨某其他的劳动仲裁申请。杨某不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遂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与说法】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与福建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6月18日起解除。福建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40元等共计2607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维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企业的工伤风险。因此,各用人企业应自觉遵守。否则,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则将依法承担多项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