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6月,A建筑公司为了工程建设需要,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混凝土采购合同》以及三份收取混凝土的收据,项目管理人员崔某在合同以及收据上加盖了“技术专用章”。截至2013年12月,结欠金额达到16.7万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A建筑公司。但A建筑公司以合同、收据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而非“合同专用章”为由进行抗辩,辩称欠款主体并非是A公司,而是崔某个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建筑公司虽然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A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A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某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A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A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A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某所提供的混凝土,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欠款及时支付给李某。
律师解析
公司印章,一般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等重要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是公司从事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上述印章的使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合同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和签订合同的用途不同,但A公司无法证明加盖“技术专用章”的行为和公司无关,造成该行为只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所致,因此法院不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