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集团公司和B城投公司于2012年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经济适用房的工程施工。同年,A集团公司项目所在地的C分公司和王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向王某购买钢材,C分公司负责人夏某在协议书上签上名字,后又加盖了分公司的公章。王某依约向C分公司供应钢材。截至工程竣工,C分公司仍欠王某钢材款520万元,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C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A集团公司和C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集团公司抗辩认为,C分公司的负责人和王某签订合同,是其个人行为,A集团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某系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其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王某完成了供货义务后,A集团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付款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钢材款的诉求。
律师解析
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C分公司和王某签订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C分公司的A集团公司承担。
律师支招
企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会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分公司。虽然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加盖印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负责。为了防范风险,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 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以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加盖分公司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2. 设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级审批制度。对于日常的文件、合同应当由负责人审批使用,对于涉及重大的合同,应当由分公司报经总公司审批,方可给予使用,总公司应当对报批的重大合同文件进行存档备案。
3. 总公司应当对于各分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监管,定期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如发现有存在损害总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收回印章。
4. 分公司暂时歇业、停业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将印章封存在总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启动时再启用。
5. 对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将废止的印章及时销毁。
6. 对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