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4年7月,A建筑公司为了工程建设需要分包空调系统项目,和一家以前有过业务合作的B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联系,刘某就以B公司名义和A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空调系统承揽合同》,并加盖了B公司公章。在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中,B公司要求将工程款汇入C公司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A建筑公司将空调分包工程的工全部程款汇入了C公司账户,工程结束。2015年5月,A建筑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B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后经庭审调查发现,与A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B公司公章系伪造,而B公司提供给法庭的也有一份《空调系统承揽合同》,但该份合同所加盖的A建筑公司公章经鉴定,也是伪造。也就是说,刘某分别伪造了A建筑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并且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承揽合同,造成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汇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蒙受损失,B公司在庭审中,向公安机关提起对刘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刑事控告。后双方经民事调解,由刘某将工程款返还给B公司,以B公司撤诉结案。而刘某依法被追究伪造企业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企业被他人伪造印章而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企业则应根据被伪造印章的行为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
对于企业印章是否被他人伪造,应当由企业举证证实。但由于实践中,企业为了方便,备存多个印章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制作企业印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企业名义,非法制作企业印章的行为,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因此,并非说与企业备案的印章不一致的印章一律认定为伪造。所以为了防止企业印章被伪造,以及避免印章被伪造而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企业应当做好以下措施:
1. 企业印章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并刻制带有防伪标志的印章。
2. 完善内部印章保管、使用规章制度。做到印章的专人保管和每次用章的登记,以核对合同、文件上印章是否在企业登记台账之内,用于鉴别伪造印章。
3. 避免一章多刻,企业只有唯一的印章,将会大大降低鉴别伪造公章的难度。如果企业存在多章的情形,应当尽量能有对外公开使用多次的记录,因为伪造的印章并不会存在多处公开真实使用的情况。
4. 尽量采取“印章+签名”的方式签订合同、协议,增加防伪程度,让一枚假印章无法达到造假目的。
5. 企业发生更换印章,并销毁旧印章的,应当做好旧印章印鉴的存档和启用新印章的公示,防止造假者以假印章来代替旧印章。
6. 发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