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系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21%的股权。2014年6月20日,王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陈某(王某之妻)、王某某(王某之女)、李某(王某之母)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三人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为A公司的股东,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后李某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由陈某、王某某共同继承王某在A公司的股权。陈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陈某、王某某为A公司的股东,共同持有A公司21%股权;判令A公司为二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解析
1.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负有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去世后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其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应当履行对公司的通知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遗嘱等,某些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可能还会要求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
2. 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除了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继承法》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律师支招
1. 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对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限制,如规定股东死亡后,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还可以对股权继承的程序、要求以及继承人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稳定性。
2. 在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死亡的事实、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遗嘱、公证文书等证明文件。核实完成后,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例如,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名册等,并配合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 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发生股东资格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继承人是否有特殊的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如国家公务员。在出现上述情况下,公司应与继承人协商,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比如将被继承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