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篇Part12.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股权篇Part12.股东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公司利润

2018-02-21    07'26''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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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田某、王某、李某、彭某、栗某、崔某、汪某。其中田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持有A公司55.8%的股份,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3.95%、 13.95%、9.3%、 5%、2%,崔某持有A公司5%的股份。2011年4月,A公司的全体股东对2010年度经营状况统计后形成了2010年度分配预案,崔某应分得2010年度利润365730元。但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王某和作为公司总经理的田某掌控着公司的财务,迟迟不予分配利润。崔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给付崔某2010年度利润36573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书》证明A公司“每年年底至下年3月底前,计算出当年已实现的利润,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分配决算,落实到个人”。崔某提交的《2010年度产值、成本及利润核算》证明崔某2010年利润(债权)为50万元,2012年2月已分配利润2.5万元,2012年5月已分配利润3.427万元,2013年2月已分配利润7.5万元,剩余365730元未付。法院调取的A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相关银行的账目往来情况,证明A公司2010年度应收工程款、债权,已实际收回1000万元以上,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崔某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分配A公司利润? 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A公司是否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第166条有关税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如果《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有相应的条件性和程序性规定,也构成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一种约束,这些均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其次,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出了相关的决议。在以上条件成就时,公司仍然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已经构成了对股东权益的侵害,股东当然可以提起强制分配利润之诉。 律师支招 1. 公司章程应对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条件、时间、程序、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2. 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却以资本多数决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或公司作出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但迟迟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均构成了对股东权益的侵犯,股东可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3. 寻求可替代性的救济方式。如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