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篇Part13. 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股权篇Part13. 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2018-02-23    06'13''

主播: 法妞问答

33 0

介绍:
典型案例 吕某系A公司股东,2014年4月3日吕某向吉某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吉某交付的现金、银行转账等共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该笔借款用于合法使用,借期60天,利息为月2%,按月支付利息,并对诉讼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同日,A公司向吉某出具担保书,自愿对吕某向吉某的上述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A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签署了该担保书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吉某于2014年4月3日通过某商业银行转账300万元至吕某名下的某银行账户。2014年6月1日,吕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尚欠250万元本金一直未予支付。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吕某偿还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A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吕某等承担。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股东吕某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代表权的限制,属于内部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因此,在第三人非恶意的情形下,不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支招 1.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对于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有不同的认识。对于担保权人是否负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义务,负有何种审查义务有不同的理解。此外,对于担保权人是否构成善意判断标准不统一。 2. 在实务操作中,担保接受方可要求担保方提供公司章程、股东签字、印章样本,关注担保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股东签字、印章进行核验,对于无法审核确认的事实应当要求担保方出具书面承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