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本案中,黄某授权王某行使股东的职权,在公司的章程中对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A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也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了通知股东的义务,所以对于王某经授权代黄某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意思自治的精神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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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代股东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签署相关决议。受托人是否可以代表股东要看两个条件:第一,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否有股东的委托书。在法律实践中,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