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分析,几种特别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律师分析,几种特别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2018-04-03    09'36''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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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是应予以合理分割,我们掌握的分割方法是:  1、离婚后户口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迁出,人也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双方都要求承包土地的,一般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让双方分别耕种,具体对土地进行分割时,首先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从有利生产、方便耕种,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价值,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则,对土地分割问题做出判决。  2、离婚后女方虽然回娘家暂住,但女方在娘家已无责任田,不耕种原在婆家分得的责任田将无田耕种、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女方以要求耕种其应得的责任份额的,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划分出女方应得的份额,让女方耕种。  3、离婚后一方不愿意继续耕种责任田,或离婚后一方已迁往别处居住,距离较远,再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实属不便,或没有能力承包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应把土地全部交由一方承包经营,另外一方应得的土地承包收益,由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便于解决矛盾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决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时,可以对土地收益进行作价,判决用货币进行补偿,也可以判决 每个收获季节由耕种土地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粮食或其他实物,直到这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满。  二、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投资经营开办的企业,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涉及其他的第三人。这样的企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1)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由一方先例,给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由实际享有企业产权的一方按评估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 (2)在双方都要求经营企业,而且双方也同意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对企业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划分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应得的份额都不从企业中抽出,而是作为各自的出资留存于企业,双方作为合伙人对企业进行共同经营。 (3)在双方不同意共同经营,以不同意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作为其投资留存于企业,其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应得的留存于企业的资产份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  2、一方与别人合作开办企业,如,一方与别人合伙从事经营,或出资入股与别人合作开办公司。在这种企业或经营体中,夫妻一方投入的资本及这些资本应得的利润,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方法,确认到离婚时为止,一方在企业的投资及应得的利润有多大,由一方继续佣有这部分财产并参与经营,由该方经另一方相当于该部分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在其他企业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夫妻在企业中的财产一分为二,由夫妻双方分别享有产权,并以这些财产作为出资,成为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 在今后的日子里,各自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3、夫妻双方经营的小商店、小饭店、理发店、服装摊,只能分割到离婚时尚存在的生产经营所积累的财产,摊、店本身一般不能分割。摊、店可以让原来的经营者或有经营条件的一方继续经营,同时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