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8月,张女士接到某美容院的推销电话声称可以为其优惠办理美容业务,张女士到该院做了体验服务,美容院向张女士推荐了一种减肥疗法,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协议书。美容院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并约定无效可退款。张女士接受该服务将近一年,发现实际减肥结果却远远未达到美容院承诺的效果。张女士要求该店按照协议约定退回款项3000元,但美容院现在经营的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营业执照的名字还是登记前任老板的,张女士应该去找前任老板,其对此不负责。张女士认为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并计划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不少经营者使用他人名义登记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发生消费纠纷后又以自己不是营业执照持照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但营业执照又登记他人名字的经营者是否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的损失究竟由谁来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这条规定明确了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享有向营业执照持有人或借用人索赔的选择权。
案例中,美容院现任老板是实际经营者,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行为人;前任老板是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是消费关系中的名义经营者。当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主张权利,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实际使用人要求赔偿。据此,由于张女士选择了向美容院的现任老板主张权利,要求退款,美容院的现任老板就应当按照协议切实履行义务,不能拒绝推诿。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