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篇Part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企业经营篇Part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2018-04-06    09'35''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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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马先生系某知名通信运营商智能卡手机用户,2016年8月5日,他收到一条来自名称为“您有未读消息”的信息,随即点击下载,被强行定制某公司推出的“女人街”WAP业务,月收费8元。2016年年底,马先生发现手机资费发生变化,经查询已连续被收取该业务套餐费40元,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通信运营商及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信运营商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其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某公司之间属于合作经营关系,而非仅仅是代理收费关系。另外,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被告有义务审查和监控增值电信业务项目与内容及通过其营运网络发送的信息。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其与被告某公司属共同侵权,必须共同赔偿马先生的损失。 律师解析 民事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作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必须明确经营活动中如被认定为欺诈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一赔三”原则给予赔偿,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