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与外国公司B公司之间存在贸易关系,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起诉。答辩期内,A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5份电子文本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约定。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电子文本合同编号与B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提单、发票上的合同编号一致,并载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应由法院受理,故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文本合同通常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合同;传统的书面合同一般指的是以纸质材料为载体的合同书。可见,电子文本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均是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只要电子文本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律师支招
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往来飞速发展,买卖双方相隔万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便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人们在电商网站上下单购物也已经司空见惯。电子文本合同的效力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其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仍然存在着一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