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篇Part1.“虚开虚抵”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财税篇Part1.“虚开虚抵”发票有什么涉税风险

2018-05-03    07'08''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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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某公司购进了原材料而没有取得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某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票面金额共计500多万元,税额共计60多万元,张某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疑点并进行了查处,后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律师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将虚开发票、虚抵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处罚的对象。《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其涉案金额数量来定罪量刑。如果涉及人员或单位是首次开具。票面金额非常小,悔改态度良好的,则由相应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