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篇Part 9 私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维权

财税篇Part 9 私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维权

2018-05-11    07'13''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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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A企业成立一年后,所属区国税局对该企业的账务进行常规审计稽查时,发现A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遂对该企业的涉税问题作出处理,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合计36万元。该企业认为国税局认定的税务违法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因此不服税务机关处理,拒不补缴税款。同时A企业召开董事会,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考虑其是上下级关系,怕处理不公,由此就该问题咨询了税务律师。 律师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里,企业必须分清税务机关的处罚是什么方面的处罚,如果涉及与税款有关系的项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以外的行为,企业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该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罚事项是需要补缴税款,所以应该按照“先缴税—申请行政复议—不满意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的法定流程进行解决。首先A企业应该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补缴税通知书上核定的金额36万元进行纳税申报。全部税款补缴完毕后,A企业可以向其所属区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当然如果A企业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有异议,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