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柏某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第1项可以归纳为以下技术特征:
(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2)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3)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2010年5月28日,某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由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柏某以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柏某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柏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1项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第1项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第1项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柏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