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甲公司开发出一种茶饮料,并获得国家认证,投放市场后获得成功。甲公司的技术工程师李某参与了茶饮料的开发过程,知悉有关技术数据。2013年,李某从甲公司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到乙公司担任技术顾问,乙公司同年向市场推出同一款茶饮料。甲公司受乙公司产品影响,当年销售额同期下降30%(折合人民币月30万元)。
甲公司根据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提请仲裁,最终经法院审理,判令李某按甲公司下降的销售额赔付甲公司经济损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涉及侵权产品。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通常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赔付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