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一直经营广告业务,公司经过长期经营,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料,并拥有客户的购买广告要求、习惯等情况的具体信息资料。甲公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并与有关业务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2010年,公司业务员叶某通过窃取方式,获得了甲公司历年保存的客户信息资料后离职。
2014年,甲公司发现叶某开办的乙公司拥有并使用甲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遂起诉叶某和乙公司侵权,叶某答辩称涉诉情况在2010年就已经发生,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甲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甲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