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2年初,A公司研制了中国第一台X型号输送机,B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主营X型号输送机等产品。2012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两本专业性杂志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中国第一台X型号制造商”“凭借十年的生产经验,技术最优”“我公司产品已成为广大用户的首选品牌”等虚假性内容。A公司认为B公司以广告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误导社会公众,谋取竞争优势,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另查明,2013年B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