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在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偷拍庄某于小区游乐园玩耍的照片,并将庄某照片传到其旗舰店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详情的“产品包装”和“实物展示”部分共8次使用庄某的照片,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9元,月销量为1903次。A公司还授权淘宝其他三家经销商对该商品进行网络销售。后庄某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就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庄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析
现如今,众多经营者通过广告来实现对其产品的宣传,用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中就出现了一些经营者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形。在涉及广告中使用他人照片的侵犯肖像权案件中,争议焦点一般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案广告的照片是否为主张权利公民的肖像;二是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三是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涉案照片人物形象,一般公众足以认知上述照片人物就是庄某,故可以确认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照片人物系庄某。而A公司未经庄某同意将有庄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经营宣传,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且庄某进入A公司商品展示活动区亦不构成默示使用肖像的行为,故A公司属擅自使用庄某的肖像图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庄某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