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地区,近年来由于站在移动互联网的风口上,该公司的手机业务以及家庭智能硬件发展很快,公司对优秀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2016年5月在北京研究生招聘会上一共录取了30名应届硕士毕业生。对于新录取的大学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统一均为3年,且试用期也统一为3个月。同时,该企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延长或缩短其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行政部门面临一个棘手的试用期问题。一个是无线电射频部的小王,公司认为小王的表现不太理想,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和早退,遂公司决定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也即总计5个月的试用期;另一个是工业设计部的小李,公司认为小李在这2个月内工作认真,天赋出众,由小李参与的手机外观设计获得了“德国工业设计红点奖”,小李一下子成了公司的名人,更是受到了集团公司董事长的亲自表扬,决定将其原来3个月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并即刻转正。但出人意料的是,该科技公司针对小王和小李的决定都遭到了两名员工的反对。小王认为,其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中规中矩,并没有犯错误,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因为上月末他与行政主管的口角,故意为难他,且延长试用期应与其本人商量;小李认为,企业与其约定试用期,一方面企业考察他,但另一方面其也有考察企业的权利,而且目前他尚未最终决定是否继续在企业工作,所以企业不能单方面缩短其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