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陈某进入H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时,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刚过一个月的时候,公司在月底总结时发现陈某的工作能力出众,业绩了得,刚刚入职便促成几单大的业务。随后为激励陈某再创佳绩,H公司与陈某在试用期内约定,若试用期的第二个月和转正后的第一个月陈某的业绩都没有达到X单,则H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若能够达到X单,则按照业绩支付提成并月付奖金。后因陈某患病请假几天,没能完成试用期内约定的任务量,H公司随即按照上述约定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便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在调解中H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意见。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和任一方的单方解除,其中单方解除权是指只需通知对方而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主要分三大类:
第一种是及时解除,指用人单位不用提前通知便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性问题时。
第二种是预告解除,指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便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主要包括劳动者出现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非过错性问题时。
第三种是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需要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经营方式调整或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员的,可以依照裁员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