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篇 part4 试用期届满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

企业管理篇 part4 试用期届满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

2018-06-10    09'11''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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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经典案例 高某在技校毕业以后,于2016年与A技术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在试用期届满后,A技术公司担心高某无法胜任该岗位,遂于2016年12月13日与高某进行了一次座谈。要求其作出技术报告及工作总结。后公司认为高某职业技术不够娴熟,且其工作态度与公司的经营理念相差巨大。随后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12月14日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对该行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庭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关键点有两处,第一是试用期间内,第二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换言之,该条款的成就条件必须是在试用期内发生,试用期一旦届满便不适用。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在许多公司将试用期形式化,不仅未将明确的考核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更是在招用劳动者时未将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详细告知。试用期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选择和适应的过程和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就招聘岗位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性质制定相关标准,并予以明示。此举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在思想品质、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了解,更有利于双方相互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