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王某与其他人合股成立了一家IT公司,作为创始人之一,王某持股20%,并在IT公司中担任技术总监一职。但在职期间,IT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拖欠其部分工资。2016年王某因IT公司拖欠其工资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起诉至当地仲裁委,主张IT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等款项。仲裁期间,IT公司辩称:因为公司仍处于创立阶段,人事制度并不完善,导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王某存在特殊性,他并不属于普通员工,他是公司的五名联合创始人之一,甚至持股20%,上述情况都可以证明王某的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并不需要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更不需要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本案经过仲裁、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王某虽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份,但他同时也是IT公司的劳动者,IT公司应依法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IT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王某具有双重身份。王某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王某可依据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外,王某也是公司的劳动者,任职技术总监,王某需要服从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向公司提供劳动(技术),以获取劳动报酬。从劳动法层面分析考虑,无论是公司的创始人还是普通员工,只要在公司任职工作,都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则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本身,《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每个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创始人的例外之说。
依据国内现行劳动法规,创业团队如在公司任职,也有可能成为“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如果公司未依法与创业团队(在公司任职的)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公司很有可能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向未签合同的创业团队成员支付高额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