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一家电机制造公司的员工,在销售部门工作。去年年底,公司对当事人部门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最后有两个主管因此离职了。此事的起因据说是因为公司发现两个主管利用公司销售渠道为多家公司销售产品赚取利益。当事人是其中一个离职主管下属的销售员。公司在调查期间怀疑当事人和主管有勾连,和当事人谈了很多次,但最后没查出什么就不了了之了。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清白的,所以也没放在心上。
去年年底,当事人有一笔业务,客户以当事人们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公司说是当事人没有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给了当事人口头警告。当事人去部门领导那里申辩,他们又说当事人不服从领导,扰乱工作秩序,又是一个警告处分。去年11月,公司就以两次警告按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开了退工单。当事人提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虽然仲裁委及法院都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以确无恢复可能为由,未支持当事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只得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要求按当事人去年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支付年度奖励。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但不同意支付年度奖励,理由是公司制度及当事人们劳动合同都约定员工获得该奖励的前提是工作满一年且该款发放时仍然在职。当事人觉得,去年当事人整整工作了11个月,解除合同是公司恶意所为,发放奖励时当事人不在职也是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所致,这个奖金不给当事人太不公平了。请问现在当事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