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更愿意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面协商解除可以避免矛盾激化而对簿公堂,一方面可以控制劳动者离职对用人单位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那么,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劳动者没有选择权,被迫“协商一致”、劳动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没有选择权,被迫“协商一致”
但众所周知,基于劳动力和资本力量对比的悬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程度是不同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几乎找不到可以表达自己意思的空间。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往往由于生活所迫或法律知识的欠缺难以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的抗衡,因而,认定涉及劳动关系的协议时不能仅从协议字面进行简单的认定,而应从双方协议的签订过程、实质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
同样,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经过了双方的协商,关键在于审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是否拥有有意义的选择权。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进行选择,而其选择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协商一致而解除;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提议,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无实际的“协商”过程,则可以认定为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劳动者当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即使经过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用人单位主张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劳动者一再要求下,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之下签订的,这样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